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锡执字第36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智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冰,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合丰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佰金,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合丰工贸有限公司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智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管的展车陕西宽体自卸工程车一台(型号SX5634ZPT364),给付案件受理费100.00元,并交纳执行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未能找到执行标的物,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线索,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锡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 峰 审判员 姜仲元 审判员 武利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