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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翔与朱刚、陈生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893号 原告:高翔,女,。 被告:朱刚。 被告:陈生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翔与被告朱刚、陈生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翔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893号

原告:高翔,女,。

被告:朱刚。

被告:陈生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翔与被告朱刚、陈生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翔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志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