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南漳执恢字第00043-7号 申请执行人李启毅,汉族城市居民。 被执行人林加友。 李启毅与林加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鄂南漳民三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加友经营的东巩镇皮家湾煤矿欠有巨额债务,停产歇业。林加友已回浙江省乐清市清江镇三塘村,经查林加友在相关机构无机动车辆、无房产登记。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案件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学斌 审判员 尤明军 审判员 谢其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