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1673号 原告朱业生。 被告张全增。 被告丁海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业生诉被告张全增、丁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业生于2015年10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业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业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共计10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冠启 审判员 李 伟 陪审员 朱东营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