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076号 申请人齐某,农民。 本院在执行陈某诉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某下落不明,申请人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0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员 梁照东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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