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执异字第00536号 异议人:何强。 异议人:张莲花。 申请执行人丁乐点。 申请执行人谢艳粉。 申请执行人陈雪梅。 申请执行人丁某。 法定代表人张莲花。 异议人何强、张莲花对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丁乐点、谢艳粉、陈雪梅、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后,异议人何强、张莲花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异议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何强、张莲花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照东 审判员 曹 勇 审判员 孔亮、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