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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玉芝与定陶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定行初字第24号 原告何玉芝。 被告定陶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定陶县城区国防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朱兰亮,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险峰,定陶县房地产管理局法规股股长。 第三人刘启福,农民。 原告何玉芝诉被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定行初字第24号

原告何玉芝。

被告定陶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定陶县城区国防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朱兰亮,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险峰,定陶县房地产管理局法规股股长。

第三人刘启福,农民。

原告何玉芝诉被告定陶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刘启福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我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经我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何玉芝的起诉,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庭欣

审 判 员  杨 倩

人民陪审员  孔艳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庆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