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定行初字第24号 原告何玉芝。 法定代表人朱兰亮,局长。 第三人刘启福,农民。 原告何玉芝诉被告定陶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刘启福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我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经我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何玉芝的起诉,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庭欣 审 判 员 杨 倩 人民陪审员 孔艳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庆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