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164号 委托机关: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高海豹, 本院依据生效的(2008)中中法字第85-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执行肖亮、高海豹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高海豹之父高照永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海豹之父高照永名下存款4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廷生 审判员 张德忠 审判员 许成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