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00128号 移送单位淮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庭。 被执行人张国强(又名张强)。 本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4)淮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国强罚金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及家人无存款可供执行,也没有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张国强正在服刑。待发现被执行人张国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4)淮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照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