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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口牧鹤饲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11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书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口牧鹤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涛,该公司总裁。 本院在执行河南隆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11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书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口牧鹤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涛,该公司总裁。

本院在执行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口牧鹤饲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2)淮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廷生

审判员  张德忠

审判员  杜运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