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11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书岭,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秦涛,该公司总裁。 本院在执行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口牧鹤饲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2)淮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廷生 审判员 张德忠 审判员 杜运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