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市执字第437-2号 申请执行人宋维正,男,195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孙卫卫,男,198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执行宋维正与孙卫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市民初字第333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财产登记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有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33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永安 审判员 郝振龙 审判员 田 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