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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维正与孙卫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市执字第437-2号 申请执行人宋维正,男,195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孙卫卫,男,198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执行宋维正与孙卫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市民初字第3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市执字第437-2号

申请执行人宋维正,男,195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执行人孙卫卫,男,198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执行宋维正与孙卫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市民初字第333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财产登记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有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33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永安

审判员  郝振龙

审判员  田 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