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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国土资源局与张大国、龚先华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南漳行非执字第00207-2号 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余宗政,南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被执行人张大国。 被执行人龚先华。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南漳行非审字第00172号行政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南漳行非执字第00207-2号

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余宗政,南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执行人张大国

被执行人龚先华。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南漳行非审字第00172号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军

审判员 程实忠

审判员 尤明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