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126号 申请人张纪伟。 被执行人马巧云。 被执行人白彦峰。 本院在执行原告张纪伟诉被告马巧云、白彦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巧云、白彦峰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已到执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员 曹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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