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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连与潘洪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01458号 原告:李振连,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潘洪矿,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连诉被告潘洪矿民间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01458号

原告:李振连,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潘洪矿,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连诉被告潘洪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陈国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