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1297号 原告王子华。 委托代理人张清华,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林。 委托代理人刘树娟,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华诉被告王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子华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3734元。减半收取后186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玉忠 审 判 员 李庆申 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仲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