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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与张学全、王金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阳执字第199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大布乡政府驻地。 支行长:梁福夏。 被执行人:张学全,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金华,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
    

山东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阳执字第199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大布乡政府驻地。

支行长:梁福夏。

被执行人:张学全,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金华,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有道,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杨景兰,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世礼,男,汉族。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与张学全、王金华、张有道、杨景兰、张世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9日作出的(2015)阳商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张雪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偿还原告95000元及应付利息。二、被告王金华、张有道、杨景兰、张世礼对上述款项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被告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12月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情况。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9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元及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已偿付0元,剩余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培民

审判员  刘玉胜

审判员  陈凤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