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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连发与五莲县金汇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莲商初字第726号 原告:徐连发。 委托代理人:吕青梅,日照五莲众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五莲县金汇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洪凝街道下水峪二村(34省道南)。 法定代表人:卜召山,总经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莲商初字第726号

原告:徐连发

委托代理人:吕青梅,日照五莲众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五莲县金汇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洪凝街道下水峪二村(34省道南)。

法定代表人:卜召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崇芳,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连发(下称原告)与被告五莲县金汇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迟庆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吕青梅,被告法定代表人卜召山及被告委托代理人许崇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有多年金属加工业务,截止2015年8月11日。被告共欠原告金属加工费391104元,因被告效益欠佳,财产被多人起诉查封。请求判令被告偿付金属加工费39110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欠款属实。2、原告租赁我公司土地尚欠我公司土地租赁费、电费,原告还应当偿付我公司的上述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废金属收购生意,原告多次为被告供应废铁。2014年12月2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废铁款419370元。同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莲发金属加工费419370元”,2015年8月11日被告偿付原告废铁款28266元,现尚欠原告废铁款391104元未付。

另查明,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在山东五征汽车部件总成有限公司的债权300000元及被告所有的地磅一台予以查封。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莲商初字第7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在山东五征汽车部件总成有限公司的债权300000元及被告所有的地磅一台。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告为被告供应废铁,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39110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关于原告尚欠其租赁费、电费的辩解意见,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五莲县金汇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徐连发货款

39110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67元,减半收取3584元,诉讼保全费2220元,共计5804元,由被告五莲县金汇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迟庆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