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2193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西五路支行,住所地渭南市东风街中段。 负责人姚晓萌,行长。 被告张彦国,男,汉族。 被告毛章,男,汉族。 被告史渭朋,男,汉族。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西五路支行诉被告张彦国、毛章、史渭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依法受理。 经审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西五路支行未提供被告张彦国、毛章、史渭朋出生日期、住所地、联系电话等其他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信息。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相关起诉条件。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西五路支行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西五路支行对被告张彦国、毛章、史渭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4元,已交825元予以退还,其余不再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薛沙荣 审判员 申晓娜 审判员 王卓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