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192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西五路支行,住所地渭南市东风街中段。 负责人姚晓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涛,男,该行职员。 被告刘婧,女,汉族,居民. 被告缑林萧,女,汉族,渭南市临渭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干部。 被告缑潇潇,女,汉族,育红小学教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西五路支行与被告刘婧、缑林萧、缑潇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婧、缑林萧、缑潇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西五路支行撤回对被告刘婧、缑林萧、缑潇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西五路支行承担。 审判员 王卓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