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应城刑初字第00094号 公诉机关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国成。2004年11月26日曾犯抢劫罪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1日经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应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邓斌,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熊为维,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建平。2009年9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车10月17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1日经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应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雄刚,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6日应城居民陈某电话同被告人刘建平联系购买毒品事宜,被告人刘建平应允。当晚7时许被告人刘建平、易国成携带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驾车抵达应城市,二被告人到应城宾馆二号楼8304房同陈某商议毒品买卖,双方商议以32000元的价格向陈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1000颗。随即被告人易国成到所驾车辆上取得甲基苯丙胺片剂,二被告人在房间内同陈某交易时被应城市公安局干警抓获,警方在房间内起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006颗,重93.004克。尔后,警方在被告人易国成驾驶的越野车内起获甲基苯丙胺片剂990颗,重86.697克。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或宣读了证人证言、清某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毒品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前科材料、有关书证以及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国成、刘建平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相互纠合,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发表的公诉意见还认为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易国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易国成属从犯,本案的犯罪形态属犯罪未遂;本案是在公安机关全程控制下进行的交易,所涉“麻古”全部被收缴,未流入社会,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易国成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建平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认为宾馆房间内的1006颗、易国成越野车内起获的990颗,均应认定为两被告人买卖数量,不符合客观事实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涉案毒品的数量应以在宾馆房间内起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1006颗(重93.004克)为刘建平涉本毒品买卖案的数量;2、涉案毒品仅是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混合型毒品,不是高纯度的甲基苯丙胺毒品,对此情节请在量刑时予以考虑;3、毒品是易国成提供的、本次买卖毒品犯罪,属于犯罪未遂、属特情引诱、刘建平在毒品犯罪活动中属从犯;4、被告人刘建平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交代。综上,请人民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应城居民陈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为争取立功并向应城市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称前牢友被告人刘建平有毒品想到应城销售,公安机关依此线索制定了由公安人员和陈某前往指定地点与被告人陈建平毒品交易的方案。2014年10月16日应城居民陈某电话同被告人刘建平联系购买毒品事宜,被告人刘建平应允。当晚7时许,被告人刘建平、易国成携带甲基苯丙胺片剂驾车抵达应城市,二被告人到应城宾馆二号楼8304房同陈某商议毒品买卖,双方商议以32000元的价格向陈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1000颗。随即被告人易国成到所驾车辆上取得甲基苯丙胺片剂,二被告人在房间内同陈某交易时被应城市公安局干警抓获,警方在房间内起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006颗,重93.004克。尔后,警方在被告人易国成驾驶的越野车内起获甲基苯丙胺片剂990颗,重86.697克。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我从监狱里释放出来,2012年和刘建平联系上了,后来我们互相往来在一起玩的时候,刘建平就带点“麻古”来应城,他还劝说我和他一起贩卖毒品“麻古”,我一直没有答应。2014年10月16日凌晨3点多钟,陈某因吸食麻果被公安机关抓获。因为害怕被强制戒毒,想戴罪立功。中午12时许,刘建平打电话问陈某是不是自己在卖“麻古”,陈某为了戴罪立功就骗他说在卖,就与刘建平说32元钱一颗“麻古”,下午五点半带过来。过来一会儿,刘建平又跟陈某打电话问要多少颗“麻古”,他们商量好要1000颗“麻古”,刘建平就拿过来。到了下午4点多钟,陈某跟刘建平打电话,告诉他钱已凑到,让他过来,两人说好在应城宾馆见。接着在警方的安排下,陈某和一名警官来到应城宾馆8304房间。当时和刘建平一起来到还有一个瘦个子四十岁左右男的,刘建平从自己的袋子里拿出一个烟盒,烟盒里有四个袋子,每个小袋子里装着两三颗“麻古”,让陈某试哪种好,刘建平也吸食了一颗“麻古”。陈某说要拿最好的,刘建平就让和他一起来的男子下去拿,陈某又问要多少钱,刘建平说三万二千元钱,陪同的警官拿出了两万多元钱,并说钱不够,就出去拿钱了。这时那个男的把“麻古”拿进来了,蓝色塑料袋里有5个,每个里面装着200颗毒品“麻古”,过了一会儿,警察冲进来将三人控制了。 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4日晚上宵夜的时候碰到易国成,要易国成还钱,易国成称手上比较紧,等过几天还钱,我就让他跟我搞点“麻古”。易国成问我要多少,我说要100颗,易国成说大概只能搞七、八十颗。我问他什么时候可以给,他说等两天,然后他将手机号1303569965给予我了。2014年10月16日黄某用150××××6388的电话拨打易国成的电话130××××9985,让易国成搞100颗毒品“麻古”。 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6日3时50许,民警在巡逻中抓获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人陈某,陈某戴罪立功,向办案民警提供他人贩毒的线索,警方得到线索后部署了方案,安排了交易现场应城宾馆8304房,警方安排陈某与刘建平作毒品交易。当日19时20分在应城宾馆8304房刘建平和易国成敲门进入8304房间,刘建平拿出所携带的烟盒内的“麻古”与陈某吸食辨别好坏,他们谈好以每颗32元的价格购买试好的那种麻果1000颗,共计32000元,陈某叫周某把携带的黑色挎包里的22000元现金展示对方看,刘建平便叫易国成下去拿毒品“麻古”上来。周某以找人拿钱为由先行离开房间,至19时50分许,双方正在交易时,周某通知邱锋、周海才等民警到8304房间,将毒品交易双方控制,将毒品毒资当场查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