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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襄阳市陶盛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南漳执字第00181-3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小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市陶盛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佑怀,该是董事长。 东莞市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南漳执字第00181-3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小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市陶盛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佑怀,该是董事长。

东莞市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襄阳市陶盛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襄阳市陶盛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于2015年6月3日成立了襄阳市陶盛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工作专班,正在组织清算重组,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军

审判员 程实忠

审判员 尤明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