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2090号 原告王某(又名王娇)。 被告靳某(又名靳峰),男,1979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272719790422353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且被告靳某又没有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庆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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