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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兴勇与朱家宣、苏业华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219号 申请人龚兴勇。 被执行人朱家宣。 被执行人苏业华。 本院在执行原告龚兴勇诉被告朱家宣、苏业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该案已到执行期限,且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219号

申请人龚兴勇。

执行朱家宣。

执行人苏业华。

本院在执行原告龚兴勇诉被告朱家宣、苏业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该案已到执行期限,且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定如下:

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3)淮民初字第01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员 曹 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