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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开权与王国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南漳执字第00183-4号 申请执行人曹开权,农民。 被执行人王国晴(曾用名王国勤),国营清河农场农工。 曹开权申请执行王国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231号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南漳执字第00183-4号

申请执行人曹开权,农民。

执行王国晴(曾用名王国勤),国营清河农场农工。

曹开权申请执行王国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秦少俊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