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南漳执字第00183-4号 申请执行人曹开权,农民。 曹开权申请执行王国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秦少俊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