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武穴执字第00490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时运电缆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石帆镇仆湖二村。 法定代表人:郑士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武穴市建达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河街特1号。 法定代表人:余昌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人温州时运电缆附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穴市建达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穴市建达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借款200923万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武穴市建达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时运电缆附件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8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执行员 郭博林 执行员 喻政胜 执行员 蒋明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