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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顺庆民初字第4374号 原告汪某,女。 委托代理人冯荣贵,南充市顺庆区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 原告汪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顺庆民初字第4374号

原告汪某,女。

委托代理人冯荣贵,南充市顺庆区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男。

原告汪某诉被告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汪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汪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严钲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易 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