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顺庆民初字第4374号 原告汪某,女。 委托代理人冯荣贵,南充市顺庆区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汪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汪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汪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严钲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易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