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武穴执字第00575-1号 申请执行人:苏海莲。 申请执行人:蔡森。 申请执行人:蔡凯。 被执行人:胡起军。 申请执行人苏海莲、蔡森、蔡凯申请执行胡起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鄂武穴刑初字第00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返还借款299921.36元及息,缴纳申请执行费4398元。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鄂武穴刑初字第00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执行员 蔡永宏 执行员 吕晓斌 执行员 李至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