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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德朗与安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334号 申请执行人艾德朗。 委托代理人孙义淇,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贵亮,总经理。 地址:郑州市惠济区常青路6号。 本院在执行艾德朗诉安信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334号

申请执行人艾德朗。

委托代理人孙义淇,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贵亮,总经理。

地址:郑州市惠济区常青路6号。

本院在执行艾德朗诉安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2012)淮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安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已经按调解书全项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廷生

审判员  许成军

审判员  张德忠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