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鄂应执字第00170号 申请执行人李么明。 被执行人朱林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么明与被执行人朱林喜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朱林喜未自觉履行(2014)鄂应城民初字第005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债权27470元,已履行部分债务,剩余债权147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鄂应城民初字第005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