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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与刘从启、张作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139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孔晓娟,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从启。 被执行人张作申。 被执行人王河,1970年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139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孔晓娟,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从启。

被执行人张作申。

被执行人王河,1970年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诉被告刘从启、张作申、王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已到执行期限,且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3)淮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员  曹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