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阳执字第1907号 住所地:阳谷县寿张镇四棚驻地。 负责人:王洪思,行长。 被执行人:吕建安,男,汉族。 被执行人:吕序现,男,汉族。 被执行人:吕绪现,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棚支行与被执行人吕建安、吕序现、吕绪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阳商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吕建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9090元及利息。二、被告吕序现、吕绪河对上述款项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吕建安、吕序现、吕绪河李学飞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棚支行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1月24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查询结果无存款;于2015年11月17日向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登记信息;于2015年11月27日向阳谷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15年11月19日向阳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额5909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7元、申请执行费80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玉胜 审 判 员 姚继连 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同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