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1034号 原告常全生;。 委托代理人常平。 被告崔卫章。 原告常全生诉被告崔卫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全生诉称;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13年11月7日被告崔卫章因还投资公司借款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还款期限2个月,到期后被告迟迟不还借款,也不给原告面见,原告元奈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常全生要求被告崔卫章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承担本案诉讼费。按照原告常全生起诉状上的被告崔卫章的地址,找不到被告人,经过原告方多次查找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淮阳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栽定如下; 驳回原告常全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臧 增 审 判 员 刘敬善 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仲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