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应城执字00018号 被执行人胡赞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玉珍与胡赞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骆玉珍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胡赞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赔偿款77115.80元,剩余赔偿款77115.8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4)鄂应城民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骆玉珍在发现被执行人胡赞华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彤 审判员 胡德生 审判员 程艳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