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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250号 原告危某。 委托代理人祁大红,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罗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危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250号

原告危某。

委托代理人祁大红,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罗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危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危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朝辉

审 判 员  李会刚

人民陪审员  万 洪

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黎荣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