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250号 原告危某。 委托代理人祁大红,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罗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危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危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朝辉 审 判 员 李会刚 人民陪审员 万 洪 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黎荣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