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应执字第00042号 申请执行人黄小犀。 被执行人湖北志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东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何会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小犀与被执行人湖北志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湖北志新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2014)鄂应城民初字第006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债权68216.5元,剩余债权68216.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鄂应城民初字第006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次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