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3771号 原告临渭区航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少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维臣,公司员工。 法定代表人万公社。 被告杨解定,男,汉族。 被告何亚婷,女,汉族。 被告庞煜辉,男,汉族。 被告王亚俊,男,汉族。 被告原媛,女,汉族。 原告临渭区航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大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杨解定、何亚婷、庞煜辉、王亚俊、原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依法受理。 经审查,原告临渭区航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被告陕西大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杨解定、何亚婷、庞煜辉、王亚俊、原媛缺乏出生日期、住所地、联系电话等其他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信息。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相关起诉条件。原告临渭区航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临渭区航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陕西大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杨解定、何亚婷、庞煜辉、王亚俊、原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薛沙荣 审判员 申晓娜 审判员 王卓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