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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厂与卢利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505号 申请人王金厂,居民。 被执行人卢利娟,农民。 本院依据(2015)淮民小字第000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王金厂诉卢利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金厂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505号

申请人王金厂,居民。

执行人卢利娟,农民。

本院依据(2015)淮民小字第000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王金厂诉卢利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金厂自愿撤回了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该案的执行。

审判长  樊廷生

审判员  张德忠

审判员  许成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