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505号 申请人王金厂,居民。 被执行人卢利娟,农民。 本院依据(2015)淮民小字第000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王金厂诉卢利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金厂自愿撤回了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该案的执行。 审判长 樊廷生 审判员 张德忠 审判员 许成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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