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1821号 原告临渭区海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渭区金水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蒋文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晓梅,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钧涛,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门奇峰,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万吨,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临渭区海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门奇峰、孙万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中,根据原告临渭区海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被告门奇峰、孙万吨的地址无法找到二被告,且原告临渭区海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提供二被告准确的相关信息。 本院认为,原告临渭区海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被告门奇峰、孙万吨,但无法提供二被告准确的相关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临渭区海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薛沙荣 审判员 关晋晓 审判员 申晓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