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1045号 原告王元庆。 委托代理人吴向阳,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请求,进行和解,代为领取法律文书。 被告张大兵。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请求,进行和解,代为领取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庆与被告张大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元庆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元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元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元庆负担。 审判员 张朝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