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张忠义与张伍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异字第00003号 异议人张忠义。 被异议人张伍军。 本院在执行张伍军诉张忠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忠义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异字第00003号

异议人张忠义。

被异议人张伍军。

本院在执行张伍军诉张忠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忠义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张忠义称:本院对同一事实作出两个生效法律文书,违反了一审不再理原则,本院对其下发的(2015)淮法执字第327号执行通知书是违法的。

经审查,异议人张忠义提出执行异议内容是本院对其下发(2015)淮法执字第327号执行通知书是违法的。

本院认为:异议人作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即未上诉,又拒不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对其下发(2015)淮法执字第327号执行通知书,并无不当。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的执行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张忠义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梁照东

审判员  曹 勇

审判员  田广全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