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异字第00003号 异议人张忠义。 被异议人张伍军。 本院在执行张伍军诉张忠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忠义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张忠义称:本院对同一事实作出两个生效法律文书,违反了一审不再理原则,本院对其下发的(2015)淮法执字第327号执行通知书是违法的。 经审查,异议人张忠义提出执行异议内容是本院对其下发(2015)淮法执字第327号执行通知书是违法的。 本院认为:异议人作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即未上诉,又拒不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对其下发(2015)淮法执字第327号执行通知书,并无不当。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的执行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张忠义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梁照东 审判员 曹 勇 审判员 田广全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