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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渭区辛市银升液化气站与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3422号 原告临渭区辛市银升液化气站,住所地临渭区辛市镇108国道十字。 负责人周银升,男,195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辛市村,居民。 被告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住所地渭南
    

渭南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3422号

原告临渭区辛市银升液化气站,住所地临渭区辛市镇108国道十字。

负责人周银升,男,195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辛市村,居民。

被告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医院,住所地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渭蒲路与南环路什字。

法定代表人齐聪颖,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渭区辛市银升液化气站与被告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渭区辛市银升液化气站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渭区辛市银升液化气站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渭区辛市银升液化气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0元,由原告临渭区辛市银升液化气站承担。

审判员  薛沙荣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