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529号 原告孙照平。 委托代理人黄先锋。 被告梁想琳。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照平诉被告梁想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现原告孙照平自愿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照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照平承担。 审 判 长 陈洪凯 审 判 员 张 征 人民陪审员 陈 峰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代书 记员 顾春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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