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1762号 原告许记成。 法定代表人徐汝林,场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记成诉被告淮阳县徐氏家庭农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记成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许记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记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有原告许记成承担 审判员 豆志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