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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伟与杨明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111号 申请执行人杨海伟。 被执行人杨明卫。 本院执行杨海伟诉杨明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举证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111号

申请执行杨海伟。

执行杨明卫。

本院执行杨海伟诉杨明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举证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淮法执字第00111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文晓兴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