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3604号 原告何昌明,男,195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退休干部,住渭南市开发区财产保险公司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刘红涛,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乐天大街。 法定代表人汪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民,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昌明诉被告保险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昌明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昌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昌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昌明承担5元。 审判长 刘晓静 审判员 邓卫民 审判员 刘 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