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1114号 原告陈自生。 被告李永正。 原告陈自生诉被告李永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住址不详,本院受理后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自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玉忠 审 判 员 张丽英 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仲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