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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自生与李永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1114号 原告陈自生。 被告李永正。 原告陈自生诉被告李永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住址不详,本院受理后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1114号

原告陈自生。

被告李永正。

原告陈自生诉被告李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住址不详,本院受理后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自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玉忠

审 判 员  张丽英

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仲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