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应城民保字第00652号 原告艾友山。 被告丁纯。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友山诉被告丁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艾友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艾友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友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艾友山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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