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3595号 原告伍养军,男,195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车站大街,原渭南宏业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渭南宏业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宏业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亢建民,总经理。 原告伍养军与被告宏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养军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养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养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伍养军承担5元。 审判员 刘晓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