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伍养军与宏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3595号 原告伍养军,男,195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车站大街,原渭南宏业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渭南宏业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宏业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3595号

原告伍养军,男,195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车站大街,原渭南宏业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渭南宏业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宏业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亢建民,总经理。

原告伍养军与被告宏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养军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养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养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伍养军承担5元。

审判员  刘晓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