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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3786号 原告刘某,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3786号

原告刘某,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某某,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武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