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武穴执字第00668号 申请执行人:陈力。 本院在执行人陈力与被执行人冯水龙租凭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水龙应支付借款7万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水龙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力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执行员 郭博林 执行员 喻政胜 执行员 蒋明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